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组织

二、 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 审查内容

(一) 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 (二) 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 (三) 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 (四) 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 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 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审查报批程序

(一) 预审 (二) 报批 1. 申报 2. 审查 3. 会审 4.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