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 3.

3. 会审

规划司综合会审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提交会审会审查。

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批复意见,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暂缓批准的决定。

原则批准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暂缓批准的,将规划退回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会审会的要求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