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三、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三、 三、 监测与预报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量调度管理、水资源管理等要求,制定各流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方案,报水利部核备。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 第十条 水利部根据各流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方案,下达年度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任务。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据各流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方案和年…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按监测任务要求开展所属省界断面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现行技术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水文监测…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水事件,制定有关监测应急预案。发现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上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应加强省界断面水文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健全省界断面水文监测信息预测、预警和发布机制。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