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三、 监测与预报 第九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九条 三、 监测与预报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量调度管理、水资源管理等要求,制定各流域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方案,报水利部核备。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方式、测验方法、信息报送流程等。省界断面水文监测实行水量水质结合,积极推进水生态监测。 三、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