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三、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一条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三、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按监测任务要求开展所属省界断面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现行技术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定。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水文监测质量和效率。加强低枯水期水文监测,提高测验精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