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水事件,制定有关监测应急预案。发现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上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单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