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第七条
考核目标年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