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