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