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