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