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六条 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运… 第十条 初始运营资金由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可以来自他人捐赠或借款,必须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 第十一条 相互保险组织的主要发起会员应当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其资质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主要股东条件,主要发起会员为个人的除… 第十二条 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程序,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