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予以降低,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