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一、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各单位可以设立的银行账户 (一)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等资金的支取、分配和转拨所属单位… (二) 财政拨付的基建资金,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核算财政拨付的各种基建性质的资金。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各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可开设一个“自筹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核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以外筹集的基建资金。 (四) 各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五) 各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开设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六) 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七) 财政部拨付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开设一个“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支取。 (八) 财政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取。 (九) 住房基金、售房收入、公共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暂按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 外汇资金账户的开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账户的开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除世界银行贷款等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其他各类资金应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予以反映,不再单独开设账户。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存款账户合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