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条 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审理。 第五十一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报告等材… 第五十二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以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依法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应当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职务违法、联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调查人员以威胁或者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需要补正、解释的,应当予以补正、解释。 第五十五条 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应当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由案件审理部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并以监委名义书面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第五十六条 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形成的书面意见,由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进行补证。 第五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案件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第五十八条 审理报告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党委审批。 第五十九条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以监委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使用监委文号。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处分执行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六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