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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第八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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