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