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