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遗传资源介绍;

遗传资源标准;

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