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