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一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三条 初审结论应当经2/3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四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初审结论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 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者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在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六条 未通过审定或鉴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