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一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定、鉴定与公告 第十一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5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