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七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以赞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以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