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十六条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