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以下条件:

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厂所和设备;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