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申请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