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以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