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电影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缴纳… 第二十七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发放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 第二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