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摄制电影片;

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