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第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