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