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