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