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要求续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