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 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