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