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建立统计资料保管档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对于其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对于原始财务凭证及其他各种财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保管各种统计资料的过程中,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故意使用、泄露、遗失或篡改该类统计资料,不得因未尽注意或未尽勤勉而导致其…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权公布或出版各种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除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其所委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进行自身经济效益或工作成绩考核时,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应当以其所保管或公布的各种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信息为准。 第三十九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其已经公布或出版的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