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权公布或出版各种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权公布或出版各种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权公布或出版其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