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除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其所委托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公布、使用或出版他人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