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进行自身经济效益或工作成绩考核时,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应当以其所保管或公布的各种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