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建立统计资料保管档案制度。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依法保管、借用或移交其档案中所保存的原始记录、原始台账、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