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 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 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