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 (四)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四) 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