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