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