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