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