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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因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发生争议的,可先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场成员有义务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争议处理所需的数据和材料。承担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因调解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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