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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建立电力可靠性联席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通报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电力系统稳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报告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作出说明,可以开展现场核查。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力可靠性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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