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力可靠性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十章